养老金上调政策公布!今年2月起执行!
养老金上调政策公布!今年2月起执行!
按照国家要求,自2019年2月1日起,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(含退职、退养人员)调整基本养老金,今年调整按照5%左右的增幅进行。
二、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
(一)与缴费年限挂钩
2019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,其中,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3元。
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(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),每人每月增加30元;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增加45元。
(二)与养老金水平挂钩
将退休人员2018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,5270元(含)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;3770元(含)~52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;377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0元。通过采取低者高调、高者低调的方式,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。
同时,为了兼顾公平,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下一档的,还将进行差额补足。
2019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,对在2018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,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,再次享受到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。
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,保障其基本生活,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。
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;
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;
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,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。
根据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有关规定,自2017年起,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。
2019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,具体如下:
调整范围。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(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)、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、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。
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,自2019年2月起执行。
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。生活护理费的调整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233.5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86.8元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540.1元。
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,自2019年2月起执行。
调整五、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。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、六级工伤人员,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,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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